注意了!没开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不,宜昌秭归的杨某,明知同伴已喝酒,仍将自己的小车交由同伴驾驶,行驶途中被交警查获,结果双双被处罚。

事情还得从今年6月3日说起。当晚18时许,陈某和朋友杨某等人在茅坪镇九里吃饭,吃饭期间陈某和杨某均饮用白酒。饭后杨某明知陈某饮酒,仍将自己的皮卡车交由陈某驾驶。陈某驾驶机动车送杨某回家途中,被现场交通安全检查的秭归县交警查获。后经检验,陈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6.29mg/ml,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9月3日,秭归县检察院应秭归县公安局之邀,提前介入杨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承办人经过审查,并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是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在上面的案例中,虽然杨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因为二人是共同犯罪。”

那么,生活中有哪些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呢?办案检察官介绍,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向他人提供机动车供其驾驶。这个“明知他人醉酒”并不要求明知他人达到醉酒状态,而是只要明知他人饮酒可能达到醉酒状态即可。如上述案例中,杨某明知陈某饮酒可能达到醉酒状态,仍然将机动车交由对方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二是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唆使他人驾驶机动车。这属于典型的教唆犯,只要正犯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教唆者就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三是明知他人醉酒仍然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胁迫者显然在危险驾驶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主犯。

四是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员,明知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不作为。例如父母放任未成年子女醉酒驾驶机动车、驾校教练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机动车等等。这些人员负有监管义务,在明知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监管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监管对象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根据不作为犯罪理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在生活中,我们自己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同时,还应当积极阻止家人朋友等醉酒驾驶机动车,这样不仅能够避免醉酒驾驶带来的危害、保护家人朋友,同时对于自身也是一种保护。”检察官提醒道。

来源:楚天都市报记者黄忠松滋优选·今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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