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

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完善研究生课程管理与服务体系,提高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两级管理。研究生处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三条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课程应针对其行业领域要求设置,重在研究生职业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教学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映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最新进展。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

第三章任课教师

第五条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学校从教学和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选聘。少数教学效果好、具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也可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但需经学校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培养单位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师时,需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外聘课程主讲教师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由培养单位聘任。

第六条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意识和科研基本素质的培养;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的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研究型教学;鼓励开设项目训练型、实践型、案例分析型、交叉学科类等课程。

第七条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能随意更改课程内容和增减学时;应按课程表上公布的时间、地点授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停课、调课、更换地点。要求所有研究生每次上课时必须签到,并将到课情况计入研究生平时成绩。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间和地点的,应及时与培养单位沟通,并及时通知到所有研究生。调课申请批准后,任课教师应负责后续各项工作。任课教师不能擅自请其他教师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要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的,须提前向培养单位申请,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

第八条任课教师应配合培养单位和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课程考核

第九条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决定。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查应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条培养单位配合继续教育学院认真组织好学位课程的命题、制卷和阅卷工作。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应有适当难度和份量,确保成绩的正态分布。

第十一条专业课程考试由培养单位安排。考试安排一般于考前一个月在网上公布,不得任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到每位研究生。每个考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研究生处和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办续假手续未参加课程学习者,以旷课论处。研究生旷课视情节轻重接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缺课时问超过课程规定学时的1/3,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环节者不得参加考核。研究生考试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出现舞弊行为者,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应填写“研究生缓修缓考申请表”,经培养单位、任课教师同意,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研究生缓修须参加下一次课程学习,缓考需任课教师认可平时成绩后直接参加下一次考试。

第五章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不超过30%,考核成绩不低于70%,课程综合成绩不低于60分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纸质成绩单应及时提交给培养单位存档(长期保存)。成绩登记务必做到准确清楚,杜绝差错。

第十六条研究生对评定的成绩若有疑问,可向培养单位进行书面反映。培养单位应在一周内复查或组织第三方重新阅卷,确须修改成绩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按复查或第三方阅卷的最终成绩记录。

第十七条研究生课程的考题、答卷及考核论文等由培养单位负责保管,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3年,以备检查评估与调用。

第六章教学评估与检查

第十八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各培养单位应安排专门的教务人员对课程教学进展情况、考勤情况及课堂秩序等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研究生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进行不定期检查,各培养单位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改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同等学力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咨询梁老师、冯老师、吴老师、樊老师、奚老师、陈老师、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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